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市建立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