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区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资源调配体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