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一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区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资源调配体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