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休日应当正常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