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休日应当正常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