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费开放或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居民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