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费开放或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居民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