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并确定责任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及日常运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