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跨区域文化交流,创建区域公共文化品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本市积极推进京津冀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