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保持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体清洁,及时清除河面漂浮物,定期清理河底淤泥。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对西民便河支流的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整治,限期消除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