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至九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