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和治安防范标准,并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做好进站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