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车站、车厢等场所的整洁卫生。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按照有关环保标准,采取防噪音、防振动措施,减少列车运营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