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制定运营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运营指标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