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