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用地、供电、补偿等方面依法给予保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