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编制或者组织实施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的;
未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组织协调职责的;
(三)未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建设监督职责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后,发现问题未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