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