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