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