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二)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安全监督和监测工作,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每月二十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水质监测信息;(三)依法查处影响市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四)监督相关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