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市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

(二)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安全监督和监测工作,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每月二十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水质监测信息;

(三)依法查处影响市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

(四)监督相关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