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应当落实河长制。各级政府河长应当按照河长制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责任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