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兴建地下工程设施、进行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分层止水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保护性措施。除应急供水外,在市区地下水禁采区内、限采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凿取水井,现有的自建取水井应当限期关闭。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