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