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环境友好型的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协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