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采取低碳、循环、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抵制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