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

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应当以加强保护为目的,并按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