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依法建立相关自然保护地,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