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勘查,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出现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应当及时处置,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邻地区。

接到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没有能力认定或者处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转报具有认定和处置能力的部门。具有认定和处置能力的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