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章 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及其他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物资源及其产品市场供求异常变动的,应当及时通报林业、农业等生物资源管理部门。林业、农业等生物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评估市场变动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影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监管,防止野生生物资源遭到破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