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计划建设完善植物园、树木园、繁育中心、野生动物驯养基地等迁地保护网络和种质资源库、动物细胞库、畜禽基因库等离体保存设施。

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参与有关保护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