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二章 划定第九条已废止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依法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