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二章 划定第八条已废止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