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建立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

护、建设、监督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规划、水利、林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工作。

以上各相关部门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对其考核的指标。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