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