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挪用、截留或擅自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