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征(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宣告其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予以复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