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闲置费和造地费必须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占地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农田造地费的使用与管理每年由市、县(区)土地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