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沙、擅自取土;(二)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三)排放超过农田灌溉标准的废水以及堆置固体废弃物;(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零星砖瓦窑、坟墓、鱼池、果园和布局不合理的企业、房屋等,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期分批迁移,复垦还耕。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