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沙、擅自取土;

(二)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

(三)排放超过农田灌溉标准的废水以及堆置固体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零星砖瓦窑、坟墓、鱼池、果园和布局不合理的企业、房屋等,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期分批迁移,复垦还耕。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