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规定的机动车检验周期内,经治理维护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一个检验期内连续三次检验超过制造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