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