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