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经目测、拍摄影像、遥感检测等方法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由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和复检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