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在停放地停放的,或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