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四条有效对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