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和外地委托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