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信息系统,并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在线监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信息系统,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端口,传输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