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