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将再生水管道、水箱等与自来水管道、水箱连接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