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游泳池(馆)和洗车企业(行)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