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改装、损坏注册水表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注册水表后装泵抽水的,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