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并按照规定支付代收服务费。

收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出具自治区统一印制的票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