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大明山内旅游景区(点)或者乡村旅游经营地,应当加强旅游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的统一处置。

新建的旅游景区(点)或者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规定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