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除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禁止新(扩)建其他饮用水生产场所。确需利用大明山水资源进行饮用水生产的,应当将生产场所建设在大明山外。除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已有的饮用水项目的生产场所应当逐步迁出大明山。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